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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章使用管理规定
    • 时间:2023-03-10 14:35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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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一章 总则

  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经资办公章使用和管理,确保公章使用的规范性、可靠性和严肃性,结合经资办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
    第二章 公章的使用与管理

    第二条 本单位公章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。保管公章须有安全措施,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,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单位办公室使用。

    第三条 公章适用范围包括向上行文、校内发文、本单位财务报销、人事相关、国有资产管理、公房管理、企业评估备案、资产经营公司相关,以及需要使用公章的其他情形。

    第四条 凡申请使用本单位印章的,需下载并完整填写《经资办办公室盖章审批表》(详见附件),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,并进行用章登记。申请加盖公章的重要文件、材料、报表等,负责管理印章人员须保存该文件的复印件,留存备查。

    第三章 公章的管理责任

    第五条 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或授权,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署任何文件。

    第六条 严禁在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。

    第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用印者,须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因违规用印而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    第四章 附则

    第八条 本规定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   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